1.修正草案說明,因多數生技醫藥公司尚無應納稅額可適用此項投資抵減,留存之可抵減金額甚多,故將研發支出與人才培訓支出抵減率一律調降為30%,且取消「超過前2年度平均數部分可適用50%抵減率」的優惠。但此項投資抵減的適用,是「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」起5年內抵減,應無留存年限的時效,故建議仍應維持現行抵減率的規定,以符合獎勵生技產業研發升級之政策意旨。
2.草案新增,個人股東以現金投資生技公司若符合相關規定,得於投資金額50%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,且「無抵減金額上限」。此規定與產創條例第23之2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類似,但產創條例有「減除限額300萬元」的限制;因草案也同時新增同一事項不得重覆享有租稅優惠的規定,建議個人投資者應慎選有利之租稅優惠來適用,若從抵減金額來看,生技條例修正草案給予的無抵減限額,會比產創條例更優惠。
3.此次修正草案,比照產創修例的員工獎酬及技術入股孰低緩課精神,增列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持股達2年者,在轉讓時可按轉讓價格與取得股票價格(技術入股)/取得或可處分之日時價(認股權),二者孰低課稅,且修正草案並未要求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在公司服務需滿2年的限制。而所謂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,且擔任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;另技術投資人可舉證主張相關成本列為所得減項,若無法舉證則以轉讓價格的30%計算成本。
4.修正草案增列生技新藥公司最近3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、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,不得適用獎勵、補助或租稅優惠;此項資格限定原列於『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』的申請要件,此次修正列入母法,擴大適用於所有獎勵、補助或租稅優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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