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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終年假沒放完? 勞動部:企業應依法給付工資

勞動部提醒勞工千萬不要忽視自己權益。示意圖:123RF

 

年終將近,勞動部提醒,以曆年制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的事業單位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第4項規定,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,除了勞雇雙方經過協商,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者之外,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,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。

 

勞動部表示,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,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,也就是俗稱的「週年制」。為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、會計年度、學年度(學校),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的模式,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,《勞動基準法》也允許勞雇雙方,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。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,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,除經勞工提出,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,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。

 

勞動部指出,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,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,或至年後30日內發給。至於有關遞延至次年度的日數,於次年度結束時如仍未休畢,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結束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。

 

勞動部說明,除了結算年度未休的日數外,特別休假還有以下規定,雇主均應遵守:「下一年度開始,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。」、「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,雇主不可逕自排定,如需調整,必須協商。」、「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,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(例如:勞工自請離職、被雇主資遣等),也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,凡是未休畢的日數,雇主均應折發工資。工資發給的期限,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,最久遲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。」、「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,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,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,並以書面通知勞工;書面通知的形式,得以紙本、電子資料傳輸。」

 

勞動局提醒勞工,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。查證屬實者,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,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;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,未補付者,可連續處罰。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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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處:
http://m.myqueenbquilts.com/news/jobns/148889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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