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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代理、代理商分不清?公平會:勿以廣告用詞誤導

公平會以家樂福為案例說明總代理的字面意思。示意圖:123RF

 

消費者行使購買行為時,經常會看到「總代理」或「官方代理商」等名詞,然而,兩者雖用字相似,但意思卻大不同,公平交易委員會說明,有些國外品牌原廠,為佈局拓展海外市場,往往會透過代理商、經銷商處理與原廠間聯繫、商品推廣行銷或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,同一國家或區域內,可能存在只有1家「總代理」或多家官方代理商的情形。

 

公平會表示,由於「總代理」扮演統籌,及負責上述商務活動之角色,甚至具有原廠指定在該區域之全權代表資格,而與官方代理商有所差異,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例,該公司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,及111年5至6月,在家樂福實體賣場及網站,銷售MOTUL機油商品,廣告宣稱「總代理」用語,讓人認為該商品,是來自於原廠授權的臺灣唯一總代理商。

 

公平會解釋,經由調查得知,該商品原廠已於110年10月間,通知該上游廠商將上述商品所刊載「總代理」文字,修正為「官方代理商」,並於Motul Taiwan 粉絲專頁,刊載另一官方代理商之行銷訊息,因此該商品自110年10月起,在國內並無「總代理商」,但該廣告仍刊載「總代理」用語,已與事實不符。

 

公平會經112年1月4日第163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,認定該廣告違法,並決議去函,警示家福公司刊登廣告,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,另外,也去函促請供應商及其上游業者注意。 

 

公平會提醒,刊登廣告若以「總代理」方式,宣稱銷售商品之取得來源,其同一商品之品質及售後服務等,與其他競爭事業相較具有優勢,足以招徠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,就必須確保其所提供商品資訊真實、完整且無誤導,才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。
 

延伸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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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出處:

http://m.myqueenbquilts.com/news/jobns/14936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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