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盼杜絕個資外洩事宜。示意圖:123RF
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的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1條之1、第48條、第56條修正草案,針對企業外洩個資事宜,最高可開罰近千萬,該修正草案日前已在行政院通過,並函請立法院審議,行政院長陳建仁認為,近期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,各界亦普遍反映現行個資法的罰責過低,應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,提高相關罰責。
陳建仁表示,在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成立前,國發會所擬修正草案,為行政院推動防詐的重要一環,期盼藉由修法,降低個資外洩情形,降低詐騙案件的發生,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必加強執法,也呼籲企業、民間提升資安及個資保護。」
國發會指出,草案新增第1條之1,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,以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,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、地方政府等權責事項,改由該會管轄。
國發會解釋,草案修正第48條,規範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,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,2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,1000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,10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。
國發會補充,草案修正條文第56條,條文第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;增訂條文第48條之施行日期,自公布日施行。
陳建仁期許,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國發會及各部會能加緊腳步,且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,提升對民眾個資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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